危險廢物貯存的基本要求
危險廢物貯存應滿足以下各方面的基本要求: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,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。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、不揮發(fā)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。在常溫常壓下易爆、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。遇火、遇熱、遇潮能引起燃燒、爆炸或發(fā)生化學反應,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、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。受日光照射能發(fā)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、爆炸、分解、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。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、氧化劑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。
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、劇毒氣體同貯;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,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,必須有壓力表、安全閥、緊急切斷裝置,并定期檢查,不得超裝。易燃液體、遇濕易燃物品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,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。有毒危險廢物應貯存在陰涼、通風、干燥的場所,不要露天存放,不要接近酸類物質。腐蝕性物品,包裝必須嚴密,不允許泄漏,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。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相應危險廢物標志。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(huán)境評價。